×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8〕90号
2008-11-17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58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90号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8〕9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下载:

立即登录